情与理——中国古代文学的思考(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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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理——中国古代文学的思考 文学是人学,离开了人,文学便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实际上,文学所描写的内容,都是人的内心世界的展现,即便描写的是大自然的美,也离不开人。象朱自清的《春》,在描写对象的背后,仍然站着一个大写的“人”。没有人,那春草、春花、春风、春雨,美在何处?谁来欣赏?但文学只要体现了人的心灵,就脱不开“情”,离不开“理”。 18世纪初,英国诗人蒲伯在其长诗《咏人》里,认为人是由两种天生能力构成的,一是自爱,一是理性,即情与理。弗洛姆也说:“人通过爱和理性在精神上和情感上理解这个世界。他的理性力量使他能够通过加入与对象的积极关系来洞察对象的表面并把握其实质,他的爱的力量使他能够冲破将他与另一个人分离开来的墙垣并理解他。尽管爱和理性仅仅是理解世界的两种不同形式,尽管这两者缺一不可,但它们依然是不同力量的表现,一种是情感的力量,一种是思维的力量。”①现代科学告诉我们:人的大脑两半球中,左半球主理性思考,右半球主情感活动。作家在创作话动中,总是以理性的目光认识生话,以多情的目光观照生活。 中国古代是个理性的国度,儒家思想一统天下,他们极力倡导“理”、“天理”。但两者毕竟是抽象的,缺乏操作性。为了使之具体化,使之成为可践履的东西,孔子就将其具体化为“礼”。那么“礼”又是什么呢?“礼”就是一套基于封建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人伦道德、等级观念,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行为规范。这样,抽象的思想观念就成为人伦日常之道,实践起来就比较容易了。更为重要的是,孔子还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由于孔子在当时至圣先师的地位及历代统治者的倡导,这一套规范就成了那一时代的金科玉律,成为一种绝对的精神,有着至上的地位。鲁迅先生就说过:“在中国,没有俄国的基督。在中国,君临一切的是‘礼’,不是神。”②那个时代,主宰作家思想的是儒家的“理”,“情”的地位则比较微妙。纵观中国古代文学,作家们在处理情与理的关系上,既谨慎又大胆,需认真分析。 情,有欲、情和社会性情感三个层次。欲,是指人的感性欲望,它是人的生理本性的体现,主要是食欲与性欲,它在情感内涵中属于最低层次。,情,则是欲中之情,情中也有欲,即它已不仅是生理欲望,它包含着精神需要,如男女之情,既有生理欲望的需求,更有精神上的需求,相对于欲而言,它具有更多的属人的因素,精神的需要占有更大的比重,更重要的地位,但仍然摆脱不了欲的纠缠。第三层的社会性情感,是个体的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由于理性的作用而产生,是在情中渗入了理。“这是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或在追求某种社会性目标的过程中诱发出来的带理性的情感体验,如符合某种社会理性规范的爱情、同情、友谊、爱国情等。” 综合以上结果,主要有明理、宣欲、抒情、综合四种类型,以这样的角度审视中国古代文学,我们就可以发现,几千年的文学宝库,其实,就其类型来说,也不过就明理型、宣欲型、抒情型、综合型四种。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一种分类,都只有相对意义,不具有绝对性。实际上,就任何一部作品而言,都包含着情与理两方面因素,因为没有理的基础,情便无从产生,即便是表面看来纯抒情的作品,其中仍有理性的阴子,象马致远的《天净沙·秋思》,抒发了游子思乡的惆怅之情,是一部典型的抒情作品。但其中理性的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理性认识的基础,他如何能意识到自已是在远离家乡的异地?我们所强调的是,一部作品中,是理性因素一统天下,还是情感因素独占磬头,而不是以一种纯而又纯的眼光看待文学中的情与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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